5 為什麼律師參與協商?

5 為什麼律師參與協商?

為什麼公訴人在博格曼案這樣的情況下願意搞庭外協議呢?不管怎麼說,他們已經說服了兩個大陪審團,這兩個大陪審團認為聯邦法院和紐約州法院都掌握了足夠認定博格曼和他兒子有罪的證據。這兩個法院的認定每一個都可能判長期徒刑。檢察官讓被告不經審判先承認起訴書中指控的一部分罪行,答應他只要這樣做,就只判處按原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應判刑期的一小部分,檢察官這麼做有什麼好處?

檢察官並不是寬宏大量的善人。他們只是在看準了從庭外協議中能撈到好處的情況下才會建議或接受這種交易。這種預料之中的好處可能以各種形式出現,在有些情況下並不是很體面的。庭外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對檢察方面最大的好處是使他們心中有數:用這種交易可以使被告至少先承認某些方面有罪,這樣檢察官就不至兩手空空白乾一場。如果沒有庭外協議,他對這場訴訟的結果一點兒也沒有把握,陪審團,法官和上訴程序這一切都是千變萬化難以預測的。

對於許多檢察官來說,他們看重自己起訴認定比率就像運動員贏球次數一樣重要,所以起訴能否認定的把握性就成了重要的考慮因素。庭外協議對他們的成功率至關重要:只要認定,在他們個人成就上就是錦上添花,即使只認定原起訴書指控罪行的極小部分也足矣;不能認定在個人成就表上就是一次失敗的記錄,儘管這個案子可能太複雜而根本無法認定也是如此。輸贏的比率對於檢察官來說僅僅是一種統計數字,沒有實際意義,但人們卻把它當作一種口碑,作為評價一個檢察官水平能力的標準。辯護律師在這個問題上也是一樣。

一個案子用認罪協商方式解決,也可使檢察官避免在不能認定情況下招致的批評,任何一個在博格曼案子中失敗的檢察官都會被新聞界叱為不稱職,甚至還有更惡毒的咒罵。不管怎麼說,如果新聞媒介可以說服公眾相信博格曼有罪,為什麼檢察官就不能使陪審團相信這一點?如果在新聞界廣泛報道的案子中被告被判無罪,檢察官的前途就有可能毀於一旦,至少是岌岌可危。

庭外協議有時還用來誘使被告與檢察方面合作,來反對檢察方面想起訴的另一個對象。在本案中,特別檢察官非常想認定議員布魯門撒爾有罪,這使他極想跟博格曼達成協議。

還有個更簡單的層面,庭外協議對於工作負擔過重、拿年薪而不是按小時收費的檢察官來說意味着減少工作量,不用加班加點,有更多時間與家人朋友團聚。

在博格曼案中,檢察官建議進行庭外交易的動機是尋求一種靠得住的結果。檢察官在此案中獲勝的把握不大,而公眾又極力想把博格曼往死里整。這個案子又因聯邦和州政府都對博格曼提起公訴變得複雜起來。雖說兩個政府部門都指控博格曼犯有同一罪行,卻只有一家可以就此對他進行審判。對於公訴方面來說,一旦對簿公堂而又沒有把握認定被告有罪那就無法交代,而庭外協議雖不敢說是公訴方面指望的最好結局,在這種情況下卻也是最上上的良策。

既然公訴方面能從認罪協商中得到好處,那麼被告為什麼還會考慮接受這個交易呢?為什麼在這個案子的具體情況下博格曼還會接受認罪協商,即使他堅信自己是無辜的,即使他的律師認為法庭會認定他無罪,還對其中一項罪名認罪呢?最直接的回答是,有時用達成認罪協商的方法解決問題對公訴方面和被告雙方都有利,而在有陪審團的審判上唇槍舌箭弄不好會兩敗俱傷。最後,庭外交易和其他任何一種交易一樣均分利益和損失:雙方都不能得到想要的全部東西,雙方都有得有失。雙方都能得到他們最急切想要的東西明確可靠的保證。

畢竟,就連無辜的被告有時也會被法庭認定有罪,雖說這種情況極少見。只要一個案子一經陪審團審判結果就難說了。被告和檢察官一樣,希望對案子的結果有把握,儘管這麼一來可能會判那麼短短的一段徒刑也在所不惜。另外,訴訟、審判過程是相當費錢的,如果博格曼決意把官司打到底,訴訟費和律師費將高達幾十萬美元。當然這也許不是博格曼決意進行庭外交易的原因,可這是許許多多不像他那麼有錢的被告,尤其是那些不夠要求免費辯護資格,但又負擔不起漫長的一審和上訴費用的中產階級下決心這麼乾的原因。

有時出於自己的需要而非委託人的最大利益,刑事被告的辯護律師會鼓動他進行庭外交易。在這種情況下,不是別人而是辯護律師從庭外協議中得到好處。刑事訴訟律師打官司的報酬經常是預先談好的一筆酬金,比方說2,500美元包這個案子,那筆錢大概是被告能付出的最大數目。律師收到那筆款了,不管他花多少時間去解決這個案子,這筆錢也不會再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律師盡量使用庭外協議的方式解決問題,就可能對他有利,因為庭外交易比庭上訴訟花的時間要少得多。

他進行庭外交易越多,掙得錢越多。這樣他每小時收費標準實際上就增高了。如果認罪協商解決一個案子花10小時,那麼此案收費2,500美元就等於說每小時收費250美元;如果通過審判律師要花100小時,那麼他每小時收費只有25美元,這點錢還不夠他的成本開銷。

律師在考慮這個問題時表面上卻不是這麼說的,他們總是找出理由來說明認罪協商是對委託人有利的。但是庭外協議有時對委託人有利,有時不利。我對總是進行庭外交易的律師就有懷疑,這種律師給他的委託人爭取的一般都是最壞的結果,因為檢察官知道這些人如果威脅著要上法庭奉陪到底也不過是說說而已。通常那些很少進行協商的律師才能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這些律師通常會選擇上法庭辯論而且多數為勝訴。這些律師才是檢察官最害怕的;檢察官正是對這些律師才準備作出最大的讓步以防自己落得個全軍覆沒的下場。

博格曼的首席律師南森列文正是美國最使檢察官發怵的律師之一。他參與的案子大部分是當庭審判解決的,他接手的大部分官司都勝訴。對博格曼起訴的檢察官知道他們面前是怎樣一個人物,這就是他們建議庭外協議的原因。

列文最初反對進行認罪協商,他想在法庭上審判,他認為他有把握勝訴。後來他寫道:

面對着巨大的律師費,對自己健康情況的擔心,受到公眾煽動情緒感染的陪審團,以及審判結果可能不利,博格曼沒有接受他的律師意見去由審判決定一切,他同意庭外協議解決。

博格曼決定認罪協商解決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是出於對他兒子斯坦利的考慮。他不願讓兒子承擔新聞界和政客們強加給他的罪名,而檢察方面恰恰十分善於利用這種骨肉之情從中漁利。伯納德博格曼作為一家之長不忍讓兒子背負罪名,儘管他堅信自己和兒子都是清白無辜的,儘管律師建議他不要接受庭外協議,博格曼還是指示列文與檢察官進行交易,去努力爭取他自己只認定一項最輕的罪名,撤銷對他兒子的所有指控這種最好結果。

隨後是幾個星期激烈的討價還價,就像是個波斯市場:每一筆交易都有一番爭論,雙方都裝出要中止談判的模樣,實際上都悄悄地向對方靠攏。

因為建議進行這場交易就是為了保證只針對博格曼一項最輕的罪狀判處刑罰,這樣紐約州法院法官就必須事先同意他將不在聯邦法院法官判的徒刑上加判。這樣,由紐約州特別檢察官辦公室起草的協議原文中就包括如下文字:根據伯納德博格曼承認向艾伯特布魯門撒爾行賄的認罪協議,紐約州高等法院同意在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判處的處罰之外不再加刑。

庭外協議有關各方去找紐約州負責該案的法官徵求他對這個庭外協議的意見。這種做法,只要有關各方面都出席的話就是程序所允許的慣常做法。州特別檢察官要求州法院法官同意不在聯邦法院的判決上加刑,如果州法官同意(就像期待中的)問題就會迎刃而解,有關各方都達到目的。可是州法院法官不肯正式對聯邦法官的判決承擔義務,被這個協議所約束,我是不會亂交易的,他說,這下子庭外協議雙方就出現了僵持。

經過一番爭執,終於找到一個解決方法。其實這個方案也是為了達到相同的目的:由聯邦法官判決一項罪行的刑期,但不要求州法官預先正式保證按照協議行事。

這個新方案的內容是,州特別檢察官將向州量刑法官建議他不在聯邦法院的判決上再加刑;州法院將在聯邦法院判決之後立即判決。這樣做實際上和紐約州法官在這種情況下一般都接受州檢察官的建議不再加刑形同無二。協議規定州法庭判決必須緊隨聯邦法庭判決之後是為了防止新聞界、政客和其他人認為刑罰太輕而向州法官施加壓力。

確實,紐約州負責量刑的阿洛依修斯米利亞法官明確地告訴博格曼:已告訴你的律師和特別檢察官,一般情況下我接受檢察官判處最輕刑罰的建議,我還對他說,我並不以為這一次有什麼理由不這麼做他隨後按要求提醒博格曼,根據法律,不管聯邦法院判處他什麼刑罰他都可能被判處最重的刑罰。儘管有這個陳腔濫調的警告,向庭外協議各方發出的信息是明確的:博格曼只會被判一次刑,即由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弗蘭克爾判刑。這份協議書隨即由各方簽字,封好併發送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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