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什麼是認罪協商?

4 什麼是認罪協商?

認罪協商這一程序並非什麼莫測高深的東西。(一個電視節目主持人曾問我是否相信認罪協商這種東西,我引用一個不信教的人在被問到他是否相信浸禮教的施洗教規時說的笑話,回答道:相信不相信?你怎麼啦,我早已經親眼看到了!)認罪協商不過是一紙合同,討價還價的雙方互相交換承諾。這就像其他類型的合同一樣,如食品、汽車、房租,只是利害關係不盡相同。在認罪協商中,被告放棄憲法賦予他有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換取較輕微的刑期。有時它攸關更重大的利害: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可以用討價還價來挽救自己的生命。這種庭外交易使人想到魔鬼與浮士德簽訂的合同,不同之處只是這種交易完全合法,法庭將執行這種協議。

理論上說,就人們的憲法權利進行一番討價還價是毫無道理的沒有一個法庭會容忍檢察官向被告提出用錢來交換他的權利。想想看,如果法庭門口貼著這樣的字句:100美元換被告自動放棄律師辯護權利;200美元換主動放棄不允許自我控罪的特權;500美元換主動放棄陪審團審判。

可是最高法院已經正式批准更確切地說,是鼓勵檢察官向被告提出一個比金錢價值更高的交換,即用他的自由去交換他的天賦的憲法權利。當今美國法院門口高懸的告示,用絕不亞於聯邦最高法院的優雅書法含蓄暗喻地表示,以多少年多少月,或以被告的生命去換取該被告放棄對簿公堂的權利。更確切地說,這些公告經常是說,對那些援引自己的憲法權利要求在公堂相見的被告,將給予幾個月,幾年甚至是死刑的處罰。

在庭外進行這種交易由於最高法院的正式首肯,已經成為當代美國解決刑事訴訟案件的主要方式。大約四分之三的刑事案件都是用某種程度的庭外協議以認罪換減刑,而不是通過陪審團審判決定究竟是否有罪。

紐約州特別檢察官向博格曼提出的認罪協商條件是,博格曼承認聯邦起訴書中的幾項指控有罪,同時也承認州起訴書中另外幾項指控有罪,但他只會合併執行一項刑期聯邦法院法官判處的刑期作為對他執行的刑期;州法院法官隨後將判處他在州立監獄服相同刑期,但與聯邦法院判處的刑期同時執行。這樣一來,如果聯邦法院弗蘭克爾法官判博格曼1年徒刑,州法院法官也將判處他1年徒刑,兩項判決同時在聯邦監獄執行(因為一個人不能分身,所以同時執行兩項相同判決就等於說實際上只執行一項判決。)

博格曼在紐約州起訴書中要認罪的另一項指控是說他向州議會議員行賄。(博格曼不能承認原來的指控,因為該指控與聯邦起訴書中的罪名相同,這樣就等於是為美國憲法所不容的同罪重複懲罰。)這個紐約州議員艾伯特布魯門撒爾,他是州議會著名的自由派少數黨領袖。這項指控是,博格曼曾經問這位相互熟悉的議員是否可以幫他通融一下有關當局,以便儘快使他擁有的一家老人院得到營業執照。布魯門撒爾答應過問此事,但他有個條件。他對博格曼說,他的選區內有一個由聯邦政府資助的少數民族裔公民職業訓練項目,他要求博格曼,如果他的老人院獲准開業的話,得准許這些少數民族裔職業訓練的人在這所老人院開設的職業培訓學習班學習。這個要求看起來似乎天經地義,博格曼欣然同意。可是布魯門撒爾有一件重要的事瞞着博格曼也沒有人說博格曼知道此事這就是布魯門撒爾除了擔任州議會議員之外,還以個人身份擔任這個職業培訓項目的法律顧問。這樣,布魯門撒爾的要求就可以解釋為向博格曼索賄,博格曼同意這樣做就等於行賄。

在調查過程中,博格曼曾告訴紐約州特別檢察官,他掌握有關布魯門撒爾議員犯罪行為的情況。根據紐約州的法律,博格曼有權不回答有關這方面的問題,除非他獲得完全免於對他供述的罪行起訴的豁免。這種豁免叫做交換性豁免。州特別檢察官很想知道議員的情況,但他又不願給予博格曼全部豁免。他擔心就像聯邦副檢察官帕特森在猶太人保衛同盟案子中擔心的那樣如果布魯門撒爾的律師了解到博格曼供出全部情況以換取全部豁免,他們就會全力以赴地攻擊博格曼證詞的可信性,以及他作證反對布魯門撒爾的動機是否純正。檢察官願意就此進行交易,如果博格曼承認有罪,法院不會另外給他判刑。博格曼的家屬接受這場庭外協議還有另外一個好處:如果伯納德博格曼承認有罪,他也被起訴的兒子斯坦利的案子就會了結,對他的指控都會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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