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法律問題

3 法律問題

這個案子裏出現的法律問題首先是由1974年底和1975年初新聞媒介發動的閃電戰引起的。在1975年春,輿論要求紐約州和聯邦檢察方面把博格曼投入監獄的呼聲日漸高漲。由於新聞媒介對博格曼的揭露,紐約州議會批准成立一個新的健康和特別服務特別檢察官辦公室,配備了約100名工作人員,年預算超過700萬美元。對於公眾來說,這個機構的主要任務是整博格曼。這個機構開始對博格曼家族進行大規模的調查,美國聯邦紐約南區地方檢察官辦公室也單獨開始調查活動。

然而,這些檢察官們很快就意識到,在法庭上證明一項指控確有其事比在新聞媒介上或在議會裏提出指責要困難得多。以專欄作家傑克紐費爾特為例,他那篇文章的根據主要是來自一封匿名信,寫信的人自稱他遠在博格曼移民來美時就與他相識。該信中對博格曼提出無數明顯不實的指控,可紐費爾特依然全文照登不誤。像這樣的匿名信在法庭上當然沒有任何效力。儘管調動了許多人力物力進行調查,傳喚了幾百名證人,調閱了幾千份文件,可紐約州特別檢察官和聯邦地區檢察官辦公室都無法證實新聞界提出的大部分指控,或是對指控提供相應的根據。找不到任何虐待老人院住戶的證據;沒有博格曼秘密控制幾百家老人院的證明;沒有與地下黑社會犯罪組織聯繫的根據。紐約州和聯邦檢察官們可以向大陪審團拿得出手的罪狀只是伯納德博格曼及其子在申報醫療醫藥費用表格中違反了一些技術性的規定。

根據調查結果預先安排好在同一天發表的紐約州和聯邦起訴書實際上是對相同的問題進行起訴。這個起訴書對於那些對此案抱着熱望的人,尤其是州特別檢察官來說不啻是近乎尷尬的失望。在新聞媒介這番大吹大擂之後,公眾心目中的博格曼決然不只犯有如此微小的罪過,他們期待的是更加嚴重的指控。

即使是這些貧乏的指控,檢察官要在法庭上證明也須花費九牛二虎之力。博格曼的首席律師是華盛頓出類拔萃的律師南森列文。他指示博格曼去對簿公堂斗到底。例如,醫療費用單據內容不實的指控並不能證明這種錯誤是蓄意的,所以檢察方面要想證明博格曼是明知故犯絕非易事。確實,記錄顯示,博格曼的療養院只違反了某項會計規定(專業術語是額外增值),對此由某個會計必須負起法律責任(這位會計師姓達肖維茨,一字之差使我的家族感到難堪,也使一些新聞界人士常常把我和他混淆)。博格曼稱他並不知道有這種事發生,此事應由那位主管會計師負責。為了證明他說的都是實話,他主動提出要作一次測謊測驗,結果證實他說的是真話。很明顯,檢察方面認識到要想認定博格曼有罪是極其困難的;更難堪的是,此案經過這麼大張旗鼓的宣傳,花了這麼多錢之後一旦輸了,就會成為天大的笑柄。

檢察官們,尤其是州特別檢察官還面對着另外一個嚴重問題。由於聯邦和紐約州起訴書中指控的實際上是相同的刑事犯罪,很明顯,博格曼不能在聯邦和紐約州法院兩次受審。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任何人都不應為同一樁犯罪行為受到兩次對生命或肢體的懲罰。美國法院最近又裁決,只要被告已在聯邦或州法院受過審判,其他聯邦或州的機構就不能因基本相同的犯罪活動再對他進行審判。這樣,紐約州特別檢察官很擔心,一旦聯邦法院先對博格曼繩之以法,州法院就無所作為了,這是非常難堪的事。

為了保證多多少少認定博格曼一點兒問題,以便州特別檢察官也好有個交代,特別檢察官辦公室的一位官員就去和博格曼的律師商量,提出用庭外協議解決,這個協議須經州特別檢察官、聯邦檢察官辦公室和博格曼家屬三方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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