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對中央情報局黑幕揭發者的起訴和打擊

5 對中央情報局黑幕揭發者的起訴和打擊

1977年11月20日,千百萬美國人在哥倫比亞廣播公司名彌遐邇的《六十分鐘》電視節目中觀看麥克華萊士採訪前中央情報局人員弗蘭克斯奈普。

這個節目絕非尋常,因為它是在一個秘密地點攝製的,提供了極周全的安全保密措施,節目事先也沒有預報。這場採訪佔整個《六十分鐘》節目三分之二的時間,而不是像往常那樣只佔全部時間的一小部分。

斯奈普在節目中講述了他是怎麼從中央情報局的效忠者轉變為一個內部的批評者,然後又怎麼成為公開揭露中央情報局的腐敗、愚蠢、變節和忘恩負義的人。他描繪了中央情報局是如何為了擺脫危險處境而拋棄朋友:

斯奈普:我們把四五百個西貢特種警察部隊人員丟棄在跑道上和使館院牆外面。這些人都是我們訓練的,他們的生命直接受到共產黨的威脅。我們還拋棄了400~1200名中央情報機構人員,這些人也都是我們訓練的。我們還留下了約3萬名曾經參加鳳凰行動的人員。

華萊士:鳳凰行動是?

斯奈普:是中央情報局在20世紀60年代中期領導的一次反恐怖特別行動,目標針對越共。

華萊士:你把這種拋棄形容為一種中央情報局冷酷無情的叛賣行徑,是嗎?

斯奈普:在有些情況下確實有叛賣行為。我們只救白種人,而把越南人棄之不顧。

華萊士:你在書里說情報檔案都丟棄了。

斯奈普:對。當北越人湧進西貢時,他們發現檔案都是完整的。如果經驗豐富的反情報人員把資料收集起來,他就可以了解美國在危急情況下是如何行動的。這無論怎麼說都是最重要的戰略情報。

華萊士:你描繪的圖景,斯奈普先生,是中央情報局在越戰結束時無可掩飾的劣跡。

斯奈普:是領導的失敗。

華萊士詢問斯奈普關於沒有得到上級准許,絕不泄露他作為中央情報局人員所了解的情報的誓言:

華萊士:你簽字起誓你不會向公眾泄露秘密。

斯奈普:是的。

華萊士:你真以為中央情報局不知道事情已經發展到這個地步了嗎?他們真不知道你正在接受我們的採訪嗎?

斯奈普:麥克,我認為,如果他們知道了,他們就會制止我。我想他們會讓法院裁決叫我閉嘴。如果中央情報局用可惡的老一套行事的話,像竊聽電話、非法監視,我現在就不可能接受你們的採訪。

斯奈普未經批準將在越南看到聽到的情況向外界泄露,中央情報局惱怒交加。有人說斯奈普可能會被起訴。

斯奈普接受《六十分鐘》節自採訪向公眾放映幾星期以後,他問我是否願意接受他的委託擔任他的律師。雖說他尚未受到起訴,可是這種時候正是一個人最需要法律諮詢的時候。我同意他的請求,並約好時間見面。

幾天後,當我們在他的出版商的辦公室里見面時,他的相貌使我出乎意料。他看起來就像中央情報局招募人員廣告畫上的模特:西點軍校畢業生藏而不露的翩翩風度,禮貌備至幾乎到了做作的地步(他甚至稱我為長官);對祖國極為忠貞不二,小心翼翼地不多說多道。他犯了什麼罪?他沒有發表或泄露任何不能披露的秘密材料。他對公司的批評一點兒也不偏激。確實,他寫的這本書即《莊嚴時刻》在許多方面就像作者本人一樣:溫文爾雅、不偏激、材料豐富、消息靈通、透露情況時謹小慎微。總的來說,這本書有點兒枯燥無味。

可是,為了使他的書能夠出版,斯奈普沒有按常規辦事他執意不肯把書稿呈中央情報局主管部門進行審讀,做必要的刪節,這使中央情報局怪罪於他。中央情報局規定,任何一個工作人員都不能擅自決定某件情報是否可以公開泄露。只有中央情報局對每件準備發表的具體情報進行研究后才能決定。所以每個工作人員都必須簽下保密約定,以使他們有義務在發表這類材料之前呈交中央情報局預先審查。

雖說中央情報局只應對那些泄露之後會危及國家安全的材料進行預先審查,但它卻動用這種審查權利來保護自己不致因政治醜聞而處境窘迫。例如,它曾對1974年出版的一本書進行審查,該書中有這麼一段:要不是局長理查德赫爾姆斯在指那個年輕的國家(通常稱作馬達加斯加)時把它錯叫成馬拉加什,否則是一次無可挑剔的行動。它也對這一類秘密進行審查:智利大選定於9月份舉行,阿連德,一個毫不掩飾的馬克思主義者,是主要競選者之一;亨利基辛格是有關智利問題40人委員會中權力最大的人。以上僅僅是幾個公開的例子,其他幾個經過審查刪改的例子仍然秘而不宣。

斯奈普知道中央情報局對那些泄露后不危害國家安全,但會使它受窘難堪的材料也照樣進行審查的政策。雖說他的書中並沒有任何未公開過的秘密,但他唯恐經過審查后,書中對中央情報局在西貢撤退中表現無能的評價將會被刪除。所以他拒絕將此書預先送審。

實際上,在司法部內部經過幾番爭論后,卡特政府決定對斯奈普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而只是要求法院禁止他將更多的中央情報局材料不經審查而發表,強制他將出版《莊嚴時刻》一書收入全部上繳。弗蘭克花了18個月整天埋頭此書寫作,這意味着如果政府在這場訴訟中勝訴,這位前情報局人員將被剝奪這段時間的全部勞動所得,這筆錢總數約為10萬美元。

我在該案中擔任的工作是弗蘭克的私人律師以保證他個人權益是在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範圍之內(後來,正是弗蘭克本人不斷地要求他的律師們把民權的利益置於他個人利益之上,甚至在自己可能一文不值的情況下亦如此)。以馬克林奇為首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幾位著名律師在法庭上為斯奈普進行辯護。林奇是一位華盛頓開業律師,精通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他承擔了主要的取證和法庭辯論任務,我協助寫書面辯護詞並對訴訟進行顧問諮詢。

此案的審判地點是在弗吉尼亞州聯邦法院,正是中央情報局總部所在的那個區。主持審理該案的法官是奧倫路易斯,一個瘦弱的老法官。(我們本來要求進行一場有陪審團的審判,但他否決了這一要求。)路易斯法官被弗吉尼亞州的律師們稱作咆哮的奧倫,《美國律師》雜誌進行民意調查時把他評為他任職的聯邦第四巡迴區所有法官中最差勁的一個。路易斯的認定總是預先就作好的主觀結論。開庭之前他就對斯奈普的律師們說,他敢肯定他們會對他的判決進行上訴。我不會使你們失望的,他諷刺地說,然後開始闡述如何去上訴法院上訴。如果你不知道怎麼駕車去里士滿,你就向南開,上I95號高速公路。

開庭本身就是一場笑話。當馬克林奇據理要求法院允許他出示有關中央情報局的證據,證明該局並未向那些誇獎該局的回憶錄作者起訴,這些前情報局官員在書中泄露了該局的秘密,卻並未按規定事先把書稿送審。路易斯法官卻懷疑地問:你不是開玩笑吧?並裁決道:此案並非第一修正案憲法權利性質的案件。當林奇向政府提供的證人質詢時,法官20多次支持公訴人的抗議,而問題恰恰是公訴人和政府提供的證人都沒有提出任何抗議,路易斯法官是支持他自己的抗議!

經過一番激烈的唇槍舌劍交火,路易斯法官裁決斯奈普違背了他向中央情報局所作的忠誠保證,故意不將該書送審就予以發表。因此,政府應有權收回該書所得收入。路易斯法官同時發出禁止令,斯奈普不得繼續違反保密協議,他必須把其他手稿交給中央情報局進行審查,否則,就犯有藐視法庭的刑事罪責。

斯奈普果真向里士滿的第四巡迴區聯邦上訴法院上訴,取得部分勝利。上訴法院裁決,聯邦地區法院剝奪作者全部收入是不妥當的,因為並沒有證明作者違反了保密協議規定的義務。如果政府要求的賠償超出了象徵性賠償的數額,或進行懲罰性罰款的話,就必須進行有陪審團的審判。

這樣,斯奈普和公訴方都處於一種無所適從的中間狀況之中:因為上訴法院裁決中央情報局合同具有的契約效力應高於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斯奈普的不經審查而出版著作的言論自由權利,所以政府已經在它的主要理論基礎上獲勝;可是,斯奈普卻在實際問題上取得重要勝利,因為除非政府準備進行一場艱難的陪審團審判,他不用交出稿費。

這個裁決使弗蘭克斯奈普處於長久的兩面為難局面:如果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他上訴法院妥協的結果會被推翻,他最後會兩手空空一無所得;如果他決定不上訴,他大概可以保留稿費收入,但他就得放棄自己不惜以死相求的民權原則不受預先審查而出版的權利(我們也被告之,如果斯奈普不上訴,政府也將放棄要求最高法院調卷重審的權利,同時也不進行一場有陪審團的審判)。出於周全審慎考慮,他應接受這種很不舒服的妥協,但原則性卻又主張他去最高法院最後一搏。我把所有的風險都寫在一份提綱里交給斯奈普,只有他自己才能作出決策。

斯奈普,這時候已經成了一個世界級的業餘憲法律師,對這一些了如指掌。他不需要再深思熟慮,他決心破釜沉舟,即使破產也在所不惜,去最高法院上訴。

現在,故事就真正變得稀奇古怪起來了,居然還有點兒複雜。我們呈送聯邦最高法院一份重審請求書,要求最高法院考慮複查(最高法院有複查和不複查的自主權)。在請求書中,我們對聯邦地區法院和上訴法院認為中央情報局要求對出版物預先審查的制度是合法的裁決提出異議。我們要求最高法院對這兩個裁決進行複審,駁回下級法院的觀點,即中央情報局與前僱員訂立的手稿出版前必須預先進行審查的合同效力高出第一修正案賦予公民不受預先審查的出版自由的憲法權利。(議會從來沒有授權中央情報局訂立這種合同)。最高法院從未正式處理過這個重要問題。我們認為這是最好的案例,因為政府已經承認,斯奈普並未將任何秘密或未解密的材料寫進書中。

按照最高法院的程序和規定,我們呈遞了一份簡短的重審請求書,只有15頁,目的只是向最高法院闡明該案牽涉到重大法律問題,要求它允許我們寫一份答辯書,並就我們爭辯的具體問題進行口頭辯訴。牽涉到的第一修正案問題意義重大,這是再明白不過的了。如果最高法院發出複審令,我們就有機會就具體問題進行辯訴,該案就可以得到複查。

政府對我們上訴採取了一種耐人尋味的方針。它呈遞了兩份文件,第一份是反對對該案進行複審的申辯。該文件認為聯邦上訴法院裁決基本上是正確的,所以沒有複審的必要。另一份文件則是政府有條件的附帶複審請求書。在這份頗不尋常的文件中政府再次強調它在頭一個文件中的主要論點,即最高法院應否決對上訴法院裁決進行複審的請求。用它的話來說,在該案中,上訴法院對違反合同義務的賠償看起來可以保護情報局的利益。可它又爭辯道,如果斯奈普複審的請求得到批准,政府亦將要求最高法院對上訴法院的裁決進行複審,並將就上訴法院推翻地區法院裁決,否定斯奈普應把該書所得交還政府的判決進行上訴。

正當這些申訴和有條件的附帶申訴正在等待最高法院回復時,另外一本書出版了。很多關注此事的人都認為,該書的出版對於最高法院對待斯奈普案件的態度產生了決定性影響。

1979年12月,鮑勃伍德沃德和斯考特阿姆斯特朗出版了一本揭露最高法院內部勾心鬥角的書,名叫《兄弟會:最高法院內幕》。泄露這些難堪的內幕,尤其是把首席大法官描繪成一個愚蠢、腐敗、惡毒和不稱職的人,透露這些消息的正是最高法院各位大法官的助理。即使沒有明確的合同,按照傳統的看法,這些助手們也有義務不泄露大法官的私隱和秘密。據說,首席大法官對這種背信棄義的行為暴跳如雷。《最高法院內幕》一書的出版成了司法界的熱門話題。毫不奇怪,它當然也是正在考慮斯奈普案複查請求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們關心的話題。在這種背景下,他們用一種無先例可循的態度處理斯奈普的複審請求。

最高法院通常在星期一作決定。我們每星期一都給大法官的助理打電話,詢問大法官們是否已經決定批准我們的複查請求。可我們得到的消息一直是尚未決定。在1980年2月19日星期二(星期一是華盛頓誕辰日),壞消息終於來了:最高法院已經決定不複查斯奈普案,也不讓我們呈交上訴辯護詞。這消息就像晴天霹靂,令我極度失望。可是,最高法院已根據該案的實情,在沒有審議辯護詞和進行當庭辯訴的情況下對該案進行判決。更有甚者,它批准了政府有條件的附帶複審請求,推翻了上訴法院關於該書出版所得的判決。這樣,在不給我們呈交上訴辯護詞和當庭辯訴機會的情況下,最高法院以6票對3票的表決作了終審裁定,判決斯奈普必須把《莊嚴時刻》一書收入交給政府。

在最高法院裁決書中,9位大法官對其論述都沒有簽字。這個裁決既含混又模糊,在9頁紙的裁決中未列述任何判例(只在11個腳註中引用了很少幾個案例)。我們強調的第一修正案憲法權利的理由只在一條腳註中加以評論,認為即使沒有明確的協議,中央情報局也可以合理地限制僱員活動,以便保護政府的重大利益,即使這種活動在其他情況下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裁決認為,上訴法院判給中央情報局的損失賠償(政府在上訴請求書中說這種賠償足以保護該局的利益)不足以保護該局的利益。換句話說,最高法院想給政府的比它所要求的更多。政府得到一半就會滿足,而最高法院卻給他一倍半。

沒有一個判例比這一個更能刻畫這些所謂保守派法官的偽善了。他們聲稱堅持司法約束原則,反對主動創造司法先例,而斯奈普案恰恰是他們主動創造司法先例的典型:議會已經表示不能通過禁止政府工作人員透露重要情況的立法,就像斯奈普案中的那種泄露方法;也不能授權政府以沒收有泄密情況的作者稿費收入的權力。另外,政府對上訴法院作出它不能得到損失賠償的裁決是滿意的。儘管這樣,掌握最高法院大權的那些所謂堅持司法約束的保守派法官們也主動給政府未經議會批准的權力,給予政府連它自己也沒有要求的權力,這難道是司法約束嗎?

最不能容忍的是,弗蘭克必須把《莊嚴時刻》一書收入繳還給政府,雖然他並沒有在書中發表任何列為保密的材料,或泄露任何中央情報局尚未解密的機密情報。其他政府僱員,如亨利基辛格就被允許保留他出書的收入。甚至在他們泄露了機密,沒有預先把手稿交付審查的情況下也不追究,僅僅因為他們在書中替他們工作的政府部門塗脂抹粉。

斯奈普從此受到終身禁止令必須把不管什麼內容的手稿在出版前交給中央情報局審查刪改,否則就冒着藐視法庭受到刑事處分的危險。一句話,這是聯邦最高法院在言論自由方面迄今作出的最重要、影響最深遠、因而最富危害性的裁決;而這一裁決是在沒有審閱上訴辯護詞和當庭辯訴的情況下作出的。斯奈普的名字已經成了法律辭彙的一部分律師們現在把一位當事人在最高法院申訴受到不予考慮對待稱作予以斯奈普處理。

公眾對斯奈普案裁決的反應顯得又快又激烈。《紐約時報》評論員安東尼路易斯寫道,最高法院的保守作為影響之大,可以適用於千百萬政府僱員身上,因此,當最高法院在斯奈普訴美利堅合眾國案中那麼突然地、武斷地判決時,人們就有足夠的理由感到不安。納特亨托夫認為,在美國歷史上還沒有一個這樣深深危及內幕揭發者的判決,美國人民可能因此再也無法揭發政府的愚蠢和腐敗。

該案裁決后不久,在紐約召開了一次討論會來研究該裁決的影響。主持討論會的人是麥克華萊士,安東尼拉法姆(他是前中央情報局首席法律顧問),還有我本人。華萊士談道:

弗蘭克是我的朋友,但我並不贊同他違反合同義務。在我看來,合同應有約束力,如果你參與了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活動,你就得為此付出代價,作出賠償。

當然,馬丁路德金不應為他的民事不服從行為而被判無期徒刑。而弗蘭克斯奈普寫書掙的所有收入卻被剝奪了。

拉法姆則陳述了中央情報局的立場:

這些義務,即不泄露在受雇期間了解到的保密情報,在手稿發表之前給中央情報局一個審查的機會,是不可分割的義務。如果沒有保密要求,中央情報局就沒法幹下去了

這個裁決可能在極有限的程度上減少新聞界與那些願意拿國家機密來換取錢財的前政府工作人員接近的機會。這在我看來並沒有什麼大不了的。

我指出,如果最高法院的論點在幾年前,當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寫關於尼克遜政府內幕的書時實行的話:

如果那個秘密情報來源是個政府僱員,簽了保密合同(很明顯,他必須這樣做才能受雇),那麼,政府就可以沒收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寫書的收入、《華盛頓郵報》發表文章的收入、《深喉》電影的製片公司的利潤,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在討論會上,為了展示最高法院裁決中可能孕育的一系列可怕後果,我假設,弗蘭克斯奈普寫了一首詩,一首歌頌越南樹木的詩歌,我大聲問道,最高法院的禁止令是否對詩歌小說也適用?不久,這個假設不幸而言中。

裁決下來不久,斯奈普開始寫一本關於暗殺甘迺迪總統的小說(那場悲劇發生時,斯奈普才20歲)。中央情報局認為,即使是這樣虛構的作品也必須送審。根據中央情報局對保密協議的解釋,斯奈普在小說初稿呈交中央情報局審查之前不能讓編輯看。這太令弗蘭克感到驚駭了,可他又無可奈何,只有把手稿交給中央情報局審查,同時附上一封未加審查的信來表達他的憤慨:

誰能想像得到,這種事竟然發生在美國?我敢肯定那些起草憲法的先輩萬萬想不到,他們苦心孤詣地醞釀了第一修正案,以此抵制抗拒18世紀英國用來鎮壓異端言論文章的制度。在那種黑暗年月里,作家只能用一種策略來繞過政府施加於他們的束縛。他們寫寓言但你們卻比當年英國人走得更遠,你們實際上認為你們甚至有權審查刪改寓言,我們已經糟糕到什麼樣子

你們現在面對着的是一部小說,它可能帶來的唯一無可彌補的危害是使花錢買書的讀者感到索然寡味,而讀者有權指望他們花錢換來的應該有價值。

中央情報局不理睬斯奈普的抱怨,將該書送有關部門審查。後來此書通過審查,一字未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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