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這根本不是一樁有關民權的案件」

2 「這根本不是一樁有關民權的案件」

我到斯坦福以後,有幾個星期平安無事。我確實不想參與此案,特別是因為我不喜歡富蘭克林此人,不喜歡他待人接物的方法。我倒是希望大學方面能掌握富蘭克林親身參與了暴力事件的證據,這樣就不是因為他的言論和聲明而解僱他了。

可是,隨着時間的消逝,有兩件事實越來越清楚,它使我心煩意亂:富蘭克林是因為他的言論而被開除的;富蘭克林沒法從斯坦福大學和周圍社區找到一位律師,也無法從其他地方找到律師在聽證會上為他辯護。

我在哈佛大學度過了3年激烈動蕩的時光。在這段時間裏,我看到不少煽動者和激進派受到學校的處罰,我不由自主地對哈佛和斯坦福的不同之處作了一番對比。在哈佛大學,學校當局盡一切努力保證受罰的學生有律師為他辯護。更確切地說,我曾因為擔任這些人的辯護人而受到某些同事的抨擊,但我總是被允許去充當這種角色。在斯坦福,沒有一個法學院的教授準備去為富蘭克林辯護,相反,學校從校外花巨款請了好幾個第一流的律師對富蘭克林起訴,卻拒絕支付富蘭克林提出的一筆數目不大的錢,以支付他到外面請律師的費用。我對這種情況看不下去:學校花巨款在校外請第一流的律師對一位終身教授的言論進行起訴,而他卻無法找到一位律師,甚至是一位法律教授來幫助他,在複雜的事實和憲法權利上為他仗義執言。

要求我給富蘭克林辯護的請求一直不斷,我也一次又一次地拒絕這樣做。最後,幾處絕境的我只有想辦法把這件事拋給別人,於是我給三藩市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打電話,告訴他們這個案子的情況。他們早聽說過這個案子,但沒有參與進去。我感到,他們好像不想跟斯坦福大學過不去,這使我更加惱怒。我在來斯坦福前曾經為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全國委員會工作過好幾年,我堅信這個組織成立的宗旨。三藩市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前任主席曾經在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教書,他極力主張該聯盟不要參與此案。我給他打了電話,他在電話中表達了他的觀點:

這根本不是一樁民權案件,這是一件合同案子,富蘭克林違反了他的合同。

我問他,合同中哪一款不准他享有第一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自由的權利?

他回答說,第一修正案不保護富蘭克林的這些言論。然後他向我挑戰:我曾任三藩市地區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主席,我了解這個組織的宗旨。我敢說,除你之外,聯盟組織中沒有第二個人敢說這是一樁民權案子。

我接受他的挑戰:好吧,我們在聯盟執委會當場辯論一次,讓他們來決定。

他同意了。於是在三藩市進行了一場辯論。在我們兩人提出各自的見解之後,執委會進行投票表決,結果是:除一票反對,所有的人都同意我的觀點,認為此案有關民權要宗,案中牽涉到的言論應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委員會要求我就此案牽涉到的法律問題寫一份意見書呈送大學教員顧問委員會。我認為自己可以進行這項工作而不損害我在中心工作的超脫立場,於是我打報告請求中心允許我寫這份意見書。

流言一下子就開始在斯坦福大學校園裏傳開,說我把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攪進這個案子裏來。有人抨擊我,說我不該干預邀請我來做客的主人的家務。萊曼校長在學校電台廣播中攻擊我:

所謂一切言論都在憲法意義上受到保護本來就是神話。美國沒有一個精通憲法的律師敢這麼說,甚至從哈佛降臨到斯坦福把我們從罪孽中拯救出來的德肖維茨教授也不敢出此狂言。

我在《斯坦福大學日報》上發表如下聲明,給予反擊:

在解僱富蘭克林一事中,牽涉到至關重要的民權問題。如果萊曼博士願意與我就憲法或民權問題,或就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主張一見高下的話,我願就此中的實體性法律問題與他辯論。

萊曼拒絕與我辯論,他自己繼續對我進行人身攻擊,還通過形形色色代理人對我大加討伐。對我和公民自由聯盟的敵意很快就蔓延到大學教員中去。不用說,不久就影響到正在考慮富蘭克林案子的教員顧問委員會。

剛開始,委員會不接受公民自由聯盟提供的任何幫助,既不接受它的口頭辯護,也不接受書面辯護意見。後來,它允許我們呈遞一份委員會之友函。我起草了這份文件,兩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教授約翰卡普蘭和保羅布魯斯特後來在這份文件上籤了字,使它生色不少。這份辯護詞不是一份激進的文件,它以闡述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傳統的要求給予受指控的人合理的警告開頭:除非已有明文規定禁止,而且這種規定在該被告從事這項行為時已經明確地被告之,否則不能對他從事這項行為給予處罰。

我強調,這種合理的警告在牽涉到言論的案件中至關重要:

牽涉到言論的詞句,一個斟字酌句的人有權利使用言論允許的極點,他必須在發表言論之前清楚準確地被告之這條界限在那裏。這條界限不應在言論發表之後才劃定或找到。

辯護詞接着逐項分析對富蘭克林的指控。首先是起鬨攪擾亨利卡波特洛奇大使演講一事。公民自由聯盟當然根本不同意富蘭克林關於他有權制止一個貨真價實的戰犯進行演講的爭辯:

如果委員會得出富蘭克林教授參與了有預謀地旨在阻撓洛奇大使演講的活動,即根本不讓他講話,民權聯盟的立場是,應該給予一定的紀律處分以示懲戒。

然而,辯護詞認為富蘭克林有權詰問講演者,有權發出噓聲,有權表示不滿,有權表示不同意演講者的觀點。如果聽眾可以用讚賞的掌聲和歡呼表示同意,他們必須同時享有不可分割的表示不同意的權利:

一般的規則是,必須讓演講者講下去,但可以不斷地打斷他的講話,只要每次中斷一會兒后就接着讓他繼續講。這種規則當然不是為着滿足那種最順心如意和有效的演說,但是美國公民自由聯盟認為這種顧全雙方的平衡是符合憲法的

談到富蘭克林在下午佔領計算機中心和晚上校園內發生暴力活動之前的講話,公民自由聯盟爭辯道,這些言論本身是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因為它們並未鼓動即刻的暴力行動。

最後,辯護詞討論富蘭克林在計算機中心前,當警察下令人群散開時的言論和行動,認為憲法允許講演人與警察爭論下令讓群眾散開是否得當。他也有權鼓動其他人不服從命令,只要他出於誠信,認為該命令是不合法的。唯一的例外情況是,如果講演者的鼓動明顯地、即時地有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危險。所以我們的結論是,只有確鑿證據證實富蘭克林煽動人們立即進行暴力活動反對警察時,這樣,這種鼓動才能充分地造成明顯的、即時的危險。

這份辯護詞確實不是一份激進的文件,它僅僅強調公民自由聯盟的一貫立場,並要求委員會把這些原則落實到富蘭克林的案子中去。它同時要求大學當局用第一修正案的原則衡量,不要一味強調斯坦福是一所私立大學,憲法對它行動限制是有限度的。辯護詞沒有討論案件的事實情節,也沒有就此得出具體結論。

聽證會的進行完全在人們的意料之中:大學聘請的高級律師小組經驗豐富,有節制有分寸地進行訴訟;富蘭克林則把聽證會當作政治宣傳和論戰的講壇。作為公民自由聯盟聘請的律師,我參加了幾次聽證會。

會場上富蘭克林一方設一張桌子,另一邊是斯坦福大學的席位。富蘭克林用各種各樣革命領袖的畫像把他的桌子裝飾起來,其中也包括一張斯大林的粘貼畫。由於公民自由聯盟代表他一方,布魯斯邀請我坐在他桌子旁就座。

我對他說,我坐在一張貼有斯大林畫像的桌旁感到不自在。他堅持不肯取下畫像,所以我就在他桌子旁邊另放了一張桌子。有一天,我也帶了兩張粘貼畫,在聽證開始之前貼在桌子上。我的粘貼畫上的人和布魯斯招貼畫上的革命英雄同姓但不同名,面孔也不一樣:我的馬克思是格羅查馬克斯;我的列寧是約翰列儂。當然,我並不想把這些無關痛癢的招貼畫保留到聽證時,我只是想表示一下幽默感而已。但布魯斯並不認為我的粘貼畫有什麼可幽默的,他申斥我有意嘲弄他心目中的英雄。他警告說,在真正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下,這種行為是絕對不會被容忍的。

聽證會結束幾星期後,顧問委員會提出了一份168頁的結論。該報告根據公民自由聯盟的辯護提綱分析了富蘭克林在阻撓亨利卡波特洛奇講話中的表現,結論是,沒有證據認定富蘭克林阻止了洛奇講演。

談到富蘭克林在佔領計算機中心之前的演說,委員會認為富蘭克林教授確實故意煽動唆使在懷特廣場集會的人們非法佔領計算機中心。

委員會也認定富蘭克林煽動人們不服從警察下令散開的命令,認為:

富蘭克林確實有意煽動和唆使人們不服從警察下令散開的命令,從而加劇了使在場人員被捕和受傷的危險。

最後,委員會駁回了公民自由聯盟關於富蘭克林在晚上演講作用的立場:

委員會堅定地認為,富蘭克林教授故意煽動和唆使他的聽眾去破壞大學及其周圍社區的正常活動,這些活動會危害到人身和財產安全

最後,委員會表決,以5票對2票,做出富蘭克林應立即予以解僱的決定。這個決定使許多人感到意外。因為不少人,包括富蘭克林的最強烈的批評者都認為對他的處理應有某些妥協,如留職察看或降級降薪之類建議。但是委員會排除了這些較輕的處分。萊曼校長和斯坦福大學信託基金董事會立即執行了委員會的決定,富蘭克林被通知限期捲鋪蓋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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