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上訴後進行庭外交易

10 上訴後進行庭外交易

思前想後,我決定給地區檢察官寫封信。我希望勸說他不要對尼克森法官的裁決進行上訴,而主張他和我們一起搞庭外交易。在這場交易中我們建議馬爾主動承認一項輕一等的罪名,而法院對這項罪行應判緩刑。

我在信中寫道,馬爾的罪行是6年前犯的,馬爾在獄中待了8個月,出獄后找到一項固定的工作也有3年光景。如果州政府一定要上訴,須經過聯邦上訴法院、聯邦最高法院和地區法院的審理,此案起碼會再拖宕2年:

在這種時候把他送回監獄要達到什麼目的?這個將重返鐵窗生涯的人與被控參與一件多年前發生的悲慘事件的那個人已有天地之差。這隻能是形式上的法律勝利,而非實質上的法律勝利。

赫爾曼布魯克收到信後過了幾天即給我打電話。地區檢察官尤金戈爾德向他的4個主要助手詢問他們的意見。這4個人僵持不下兩人主張認罪協商,另外兩人主張把官司一直打到聯邦最高法院去。後來地區檢察官親自投票表決才決定州政府將與被告達成一項庭外協議,至少是在原則上達成了協議,現在是對協議細節進行討價還價的時候了。

地區檢察官辦公室建議馬爾承認過失殺人罪。我們對此表示反對。這樣一來等於承認馬爾殺了麥克,但他不能承認這一點,因為他從來不認為麥克當時還活着。

我們提出一項反建議,即馬爾承認犯有非法持槍罪。檢察官辦公室斷然拒絕這個建議,赫爾曼嘲諷說:你們幹嘛不承認犯有褻瀆屍體罪呢?

雙方相持不下。在法律上沒有一種具體的嚴重罪行可以既滿足地區檢察官的要求,同時又允許法官作緩刑處理。

最後,我半開玩笑地提議,我們為什麼不能創造出一種罪名呢?

赫爾曼問我:這是什麼意思?

那好,我回答說,我們為什麼不根據本案的具體案情創造出一種罪名,比方說,未遂過失殺人罪?

赫爾曼看起來對此欣然樂意,儘管紐約州的法規沒有這種犯罪規範,但這種提法卻符合邏輯。過失殺人是指由於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馬爾確實是夠疏忽大意的,即使是麥克在馬爾向他開槍時仍然活着,即使馬爾誤認麥克已經死了,馬爾也很可能犯有過失殺人罪。因為那時麥克實際上已經死了,那麼馬爾就自然而然地犯有類似未遂過失殺人罪。承認這個罪行使法官有機會對被告判處緩刑,這樣也給地區檢察官一個台階,宣佈被告已經承認了一項可以致人死亡的重大罪行。我們在這個基礎上達成了協議。

1979年12月4日,慘案發生6年後,馬爾回到布魯克林的紐約州最高法院,承認他犯有二級未遂過失殺人罪。當布朗斯坦因法官向馬爾解釋這項犯罪的內容時,他語塞不止:

倘若認定你犯有未遂過失殺人罪,你就必須在1973年12月22日在金斯縣,確定無疑地魯莽地毫無疑問地企圖魯莽地真要命確確實實魯莽地企圖用致人死命的武器,即一隻上膛的手槍致麥克蓋勒於死。

然而,有關各方終於就本案達成協議,這些小小的瑕疵終究不應阻擋此案的庭外交易。布朗斯坦因法官判決馬爾5年徒刑緩刑5年,這樣馬爾邁出法院大門時已經是一個相對自由的人了,當然他得在5年內夾着尾巴做人,他肯定準備這樣做。

這樁兩次被殺害的屍體案終於了結。這個案例將載入全美所有法學院的刑法案例集中,在課堂里進行討論,使一代又一代的法學院學生迷悵惶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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