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最關鍵的爭議」

5 「最關鍵的爭議」

此案在醫學專家提出的不同論點基礎上交付陪審團討論。被告辯護律師反對把此案提交陪審團裁定,因為根據醫學專家提供的證詞,陪審團不可能確鑿地肯定馬爾向麥克開槍射擊時麥克仍然活着。然而法官仍然決定應由陪審員來決定本案最關鍵的爭議開槍時受害者究竟是否還活着。

這個爭議提出了道德和科學上的根本問題:生命在什麼時候終結?科學家、神學家、哲學家和律師對這個疑難之謎已討論了幾百年。有人認為心臟停止跳動之時生命即告終止。可是,自從人工呼吸設備發明之後,在人的其他生物器官死亡之後,人的心臟可以由這種設備維持跳動。這麼一來,大部分醫生都提出以腦死亡大腦細胞電波活動的終止為標誌作為法律意義上更實用的生命終結的標準。(圍繞生命周期的另一端也展開了如火如荼的辯論:生命的開始應該如何規定?)

然而,一審法官沒有將陪審團帶入這場對宇宙造物開天闢地的研討,他只是指示陪審團說:

一個人只要有致另一個人於死地的故意,並實際上採取行動造成了另一個人的死亡,就犯有謀殺罪。

法官把謀殺罪中故意的定義是:

蓄意地採取某種行動,執意地、知道後果地、犯罪性地,而不是偶然地、錯誤地、過失地或由於疏忽大意而做了某事。

法官接着指示陪審團如何決定被告是否有認定謀殺罪必須具備的故意。他解釋道,故意是一個人心裏隱秘無聲的行動,這種行動沒辦法拍照留影。可是,為決定被告是否有犯罪的故意,陪審團可以使用所謂推斷的方法:

根據法律,可以推定每個人都指望自己所乾的事都達到預期中的自然的效果。

然而,法官又提醒陪審團,你們可以接受也可以推翻這個推定。

法官指示陪審團,他們只有在證明馬爾向麥克射擊時麥克仍然活着之後,才能認定馬爾犯有謀殺罪;法官指出,如果不能證明這一點,陪審團仍然可以認定馬爾謀殺未遂。法官的指示中談到不可能實現的企圖這麼一個棘手的理論:

現在,女士們先生們,雖說事實上或法律上死者不可能被殺,因為他在這之前已經死亡,如果你可以確鑿地證明被告實際上有意殺害死者,被告心裏認為死者當時仍然活着,即使他當時已經死了,你也可以認定被告殺人未遂。

這樣,法庭授意陪審團認定馬爾因槍擊一具屍體而犯有殺人未遂罪,只要證明馬爾當時認為麥克還活着。

經過兩天秘密辯論,陪審團一致認定馬爾犯有謀殺罪。陪審團的結論是,麥克在遭到馬爾槍擊時仍然活着。他們並不想就如果麥克那時已經死了馬爾是否犯有未遂謀殺罪這樣一個次要問題多費腦筋。但這個錯綜複雜的問題仍然埋伏在本案之中,隨時都會露頭。

審判結束幾星期之後,馬爾又被重新帶回法庭宣佈對他的刑罰。因犯謀殺罪他被判強制入獄15年到終身監禁。根據這個判決,馬爾必須在獄中最少呆8年半才能請求假釋,他是否會在獄中了此殘生也未可知。喬布希承認自己開了第一槍,也是致命的幾槍,可他在庭外協議中承認犯有過失殺人罪就可以獲得在5年之內請求假釋,最多在獄中呆10年的對待。個人上法庭爭取基本的憲法權利竟然要付出如此沉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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