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個真實的死屍案

1 一個真實的死屍案

一個人躺在地上死了。他的仇敵走過來,以為他在熟睡,於是用刀猛刺屍體。這個仇敵有謀殺死人的故意嗎?法律有時可能呆板顢頇,但還不至於像驢一樣愚不可及。

大法官里德勛爵在英國上院判決霍頓訴史密斯案(HaughtonV。Smith)的結論(1974)

法學院一年級的課程一般都是用蘇格拉底教學法進行的。教授扮演無所不知的賢哲蘇格拉底,先提出假設案情,隨即向困惑不已的學生提出一個又一個問題。只要學生的回答接近正確答案時,教授便會把案例中的重要情節稍加改變,然後再要求學生給出新情況下的答案。這種供學生討論、不斷改變案情的假設案例是法學院教學的主要內容,目的在於磨礪未來律師的心志,為將來在法庭上的唇槍舌劍作準備。有些學生對這種紙上談兵的教學方法甚有怨言,但大多數學生似乎都享受這種挑戰。

一年級學生上刑法課時總感到好奇又迷惑的一個假設題是:如果被告開槍打了一個在他看來是活着的人,但是後來發現其實是一具死屍或一個假人,那麼,是否可以認定這個被告構成殺人未遂罪?

我開始在法學院教授刑法課程時,這類假設案例還從來沒有在實際生活中發生過,所以這類法律問題必須藉助假設或類似案例來討論。

我最喜歡的案例是福爾摩斯偵探案中《空屋歷險記》(TheAduentureoftheEmptyHouse)這篇。在這個故事裏,一個叫莫蘭的人在追蹤福爾摩斯。莫蘭據說是倫敦最好的射手,倫敦第二危險人物(倫敦最危險的人當然非詹姆斯摩里亞蒂莫屬,莫蘭的老闆)。為了誘使這人上鈎,福爾摩斯讓一位很有名氣的雕刻師為自己塑造一個惟妙惟肖的頭像,並把這個魚餌放置在貝克街家中的窗口上,隔一會兒就轉動一下,以便使人誤認為他在那裏。不久,莫蘭就出現在街對面的小巷中,用他的遠射程來福槍對準歇洛克福爾摩斯。

他扣動扳機,子彈穿透頭像,正好打中後腦部。莫蘭旋即被捕,他承認企圖謀殺福爾摩斯,卻被這位名探的絕妙計謀給阻止了。正當警官把莫蘭押走之際,福爾摩斯問道:你準備以什麼罪名向他起訴?萊斯特雷德警長答道:什麼罪名?當然是謀殺歇洛克福爾摩斯未遂嘍!大偵探低頭不語,好一會兒才搖搖頭,說:不能這樣做,萊斯特雷德。他反而建議應該試試看莫蘭和其他幾個未偵破的謀殺案之間的關係。這樣,大惑不解的讀者一直沒有搞清楚,根據英國法律,一個殺人兇手對準一個假人的頭瞄準射擊是否可以認定犯有謀殺未遂罪?

美國法院曾對一件這類真實的案子作出判決,該判例收集在好幾本刑法教科書中。一個密蘇里州的獵人看到有隻鹿,就開槍把它打死,他後來發現這是一隻用死鹿骨頭假裝的鹿,是公園守護警察為誘使偷獵者上鈎的誘餌。該案的法律問題是:獵人是否可以被認定犯有在非狩獵期偷獵未遂罪?法庭的裁決認為企圖做一件法律意義上不可能做到的事不能構成犯罪。例如,企圖謀殺一具屍體不構成犯罪,因為屍體是不能被謀殺的。〔黑體字系作者注。〕

有些法學家對這一論斷不以為然,他們爭辯說,如果被告相信這具屍體是個活着的人而意圖殺害他,就應該被認定為殺人未遂。

我本人從上法學院一年級起就一直對有關未遂罪的法律興趣盎然。我學過的最早的判例之一,是一個丈夫謀殺妻子案件。有個叫丹姆士的人開車帶着他妻子在路上飛馳,然後拔出一把手槍對準她,她嚇得趕快逃跑,但被他一把抓住;他把槍頂在她頭上,慢慢地、謹慎地扳動了槍機。這槍沒有響!他竟然忘了上子彈!旁邊有兩個警察親眼看見了這一場面,還聽見丹姆士在扣動沒有子彈的槍的扳機后大喊:這槍不響!這槍不響!(至於丹姆士大喊時究竟用的是肯定、失望、驚嘆還是絕望的口氣卻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丹姆士被判謀殺未遂罪,他以用一把沒上子彈的槍是不可能謀殺妻子為由提出上訴。上訴法院裁定維持原判,認為:

當丹姆士扣動扳機時槍里沒有子彈的事實並不能免除他殺人未遂的罪名,如果他確實認為那時槍里是上了子彈的話。

我後來在一家法學刊物上寫了一篇有關此案的論文,把這種不可能實現的企圖理論用在我假設的案情中進行分析。我的假設是,槍擊一個看起來像是正在熟睡實際上已由於自然原因死亡的人是否可以認定犯有未遂謀殺罪。我試着區別兩種未遂之意圖,因為偶然的、非個人能力可以控制的因素造成不可能實現的犯罪企圖(如用手扣動手槍扳機后因機械故障而未能擊發),以及由於個人進行某種程度的自我控制而致使犯罪企圖失敗(如強姦者發現他的施暴對象已懷孕而放棄他的邪念)。我引證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對無意識行為的研究成果,推測丹姆士未能給槍膛上子彈可能反映了他親手殺妻時不自覺的憎愛相間的矛盾心理。我這篇論文流露出生手的幼稚,處處是對心理學一知半解的疏漏。可是寫論文使我深入思考未遂犯罪方面的法律,煞費苦心地琢磨如何為不可能辯護。

我開始在哈佛大學法學院講授刑法時在課程中安排了相當多時間去解決刑事未遂這個謎團。每個年級上課時都分成勢不兩立的兩派,在福爾摩斯的故事或假想的殺人犯用刀猛戮屍體的案例討論上激烈論戰。大部分學生開始都同意里德勛爵在上院做的結論,即:如果法律允許把戮扎屍體的人或槍擊假人的人認定犯有謀殺未遂罪的話,這種法律確實是愚蠢如驢的。我則故意唱反調,鼓動學生在刺殺屍體案和其他被學生認為是殺人未遂的假設性案件之間比較異同。

我們討論的假設情況中也用上了小說《豺狼的節日》(TheDayoftheJackal)里的情節。在這部小說里暗殺者躲在暗處向戴高樂射擊,總統出人意外地在這千鈞一髮之時,鞠了一躬,這當兒兇手扣動扳機,子彈幾乎是擦耳而過。另外一個假設情景是:謀殺者在飛機上安放了一個爆炸裝置,但該裝置出了機械故障而未爆炸。

當課程結束時,很多學生都改變了看法,認為在不可能實現的企圖(屍體案和假人案)和意外情況破壞了這種企圖(鞠躬的總統和出故障的炸彈)之間並無原則上的區別。在這些案例中,被告有謀殺的故意,竭盡全力去達到這個目的。我甚至提出論證說,從道德角度講,在竭盡全力去完成謀殺卻未能如願的被告,和成功了的被告之間,並無確鑿的站得住腳的區別。那麼難道應該由成功或失敗的偶然性來決定被告應受懲罰的程度嗎?

我上這種課時總感到興奮不已,但用形形色色的假想屍體和假人來描繪錯綜複雜的不可能實現的企圖總給人以遠離現實的感覺。對法學院用假設情節教學持批評態度的人正好用屍體案來說明法學院的模擬方法是多麼不現實,多麼稀奇古怪。想想看,用這種方法教了10年書以後,有一天有人要求我出庭為一個真正的案子擔任被告辯護律師時,我該是多麼激動!這是美國法院遇到的第一個真正案例,被告被控用槍射擊另一個人,而那個人後來查明是一具屍體。

這件事發生在1975年10月,一個叫傑弗里科恩的律師問我是否有興趣為一個已被認定謀殺一具屍體犯罪的被告上訴,那個被告是他朋友的弟弟。

你開什麼玩笑!我大叫道,現實中根本沒有這種事,這是法學教授腦子裏才會發生的事。

他明確告訴我這是真事。我告訴他,如果有關此案的材料中當真提出這個奇特的法律問題,我毫無疑問樂意為被告辯護。這對我的刑法課程該是多好的一個實例啊!

傑弗里幾天後帶着法庭審訊的全部記錄飛到劍橋來,他跟我講了與本案有關人員的悲慘故事。(法學教授有時會因案情的曲折獨特而興奮不已,卻常常忘記那背後的人間悲劇。)他朋友的弟弟馬爾德魯加什是個23歲的年輕人,出生於紐約布魯克林本森赫斯特區(與波洛公園區毗鄰而居)的一個中產階級家庭。他父親和兩個哥哥都是會計師;姐姐是賓夕法尼亞州立大學醫學院預科生。馬爾跟他的哥哥姐姐一樣上了大學。表面上看起來,這家人與這個地區其他中上階層的家庭沒有什麼兩樣。可馬爾卻不一樣,他有嚴重的癲癇,經常發作,變得神志不清昏頭昏腦;他從少年時代起就一直被三災五難纏擾。1971年,當他在塞拉加斯大學讀書時曾因私藏一把訓練用手槍而被捕,他後來承認有輕微犯罪行為,換取了緩刑處分。這是他在大學期間唯一一次觸犯法律,可是畢業以後他就連連碰壁

1973年12月21日星期五之夜,馬爾和兩個朋友麥克蓋勒和喬布希一起外出飲酒作樂,麥克住在布魯克林佛拉特布希區的一所公寓地下室里,喬跟麥克住在一起已有好幾個月,他曾答應分擔房租和一應費用。當晚麥克幾次向喬提起這筆費用,喬總是勃然大怒,說他什麼也不欠麥克,如果再提這事,我就跟你玩命。

子夜時分,這三個人回到麥克的住處繼續喝酒。到3點鐘左右,喬和麥克之間的衝突驟然升級。麥克再次向喬索要那筆100美元的房租,喬再一次威脅說,若麥克不閉嘴的話他就要動手了。麥克又說了一次。

突然,喬從口袋裏抽出一把長柄的0.38口徑的自動手槍對準麥克,麥克嚇得後退一步,但什麼也阻擋不了喬他朝麥克的心臟打了3槍。馬爾看着麥克倒在地上,血從胸口的槍洞中汩汩流出。

喬轉向馬爾,把槍口對準他,說:如果你不向他開槍,我就幹掉你。喬這樣做是想讓馬爾也沾上手,這樣他們兩人就是一夥了,馬爾也就無法對喬進行指控。

馬爾雖說也有槍,就插在他的靴子裏,但他被喬嚇壞了。經過一番猶豫,馬爾走到麥克平俯在地一動不動的身體旁,拔出0.22口徑的左輪手槍朝麥克頭上打了5槍,這是在喬的0.38口徑手槍子彈穿透麥克心臟幾分鐘之後。

第二天清晨,有人發現麥克的遺體時,喬和馬爾正在去紐約州北部途中。他們在外面躲了幾天,馬爾癲癇發作了幾次后,在聖誕節后第二天回到父母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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