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自由的最後堡壘

10 自由的最後堡壘

認真負責、積極熱心的辯護律師是自由的最後堡壘是抵抗氣勢洶洶的政府欺負它的子民的最後一道防線。辯護律師的任務正是對政府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挑戰,要這些權勢在握的尊者對無權無勢的小民百姓做出格行動前三思而後行,想想可能引起的法律後果,去呼籲、去保護那些孤立無援無權無勢的民眾的正當權利。(甚至連有錢有勢的人,他們可能動員的力量,他們的經濟力量與政府相比,也相形見絀,雖說富人與窮人相比有天壤之別。)

一個國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試金石之一是看它如何對待那些為有罪之人、為世人不恥之徒辯護的律師。在大部分專制國家裏,獨立自主的辯護律師隊伍是不存在的。誠然,專制壓迫肆虐無忌的明顯標誌之一就是政府開始迫害辯護律師。莎士比亞說過,我們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殺掉所有的律師。

要想使被告辯護律師不能獨立自主地進行工作,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責難他們為有罪之人辯護是否合適。那些鼓吹辯護律師應該把他們的委託人限制在無辜的被告上,或僅為某種類型的人或社會階層辯護,這樣做實際上是為建立一種由政府決定誰有權受辯護、誰無權受辯護的制度大開方便之門。如果我們授予政府、授予律師、授予任何權力機關這種權力,就意味着獨立自主的辯護制度開始走向死亡這也是自由終結的開端。

在刑法制度中最難於向公眾解釋清楚的就是那些為有罪委託人辯護的律師所起的作用。我在1980年曾到中國去為中國的刑事司法制度提供諮詢意見。大部分中國律師似乎都理解應該有一個獨立自主不受干擾的審判機構和檢察機構。可是很少有人甚至是那些在文化大革命中飽受迫害的律師認為,律師有必要為一個他已認識到有罪的委託人或反革命分子辯護。(每個社會都有自己用來稱呼那些最受鄙視的人的慣用語。)我最經常碰到的問題是為什麼政府要花錢為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人辯護?我試着向他們解釋,司法正義不管是社會主義、資本主義或是其他任何種類的,都不僅僅是目的,而且還是一種程序;為了使這一程序公正地實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須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由於被告生來在智力和其他方面都良莠不齊,他們在表達能力、思維邏輯和雄辯口才方面差別很大。被告辯護律師他們在這方面受過專門訓練就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為被告提供這些幫助。決定一個被告是否應被認定有罪、應受到懲罰,政府必須提供證據,而被告應享有公平的辯護機會。

我還向中國律師們解釋說,在今天看起來針對反革命分子的法律,明天就可能變成針對他們。正像門肯曾經指出:為人類自由而奮鬥的麻煩是,你會花很大力量和時間為那些狗雜種們辯護,因為專制的法律最初的對象總是這些渣滓,而如果想制止專制迫害,就得在一開始就制止它。

對我來說,為有罪之人,為那些為人不齒之徒辯護最有說服力的論據就是捫心自問一下與此相反的情況。那些阻攔或禁止為有罪之人辯護的政府有什麼資格在什麼是司法正義上指手劃腳呢?他們的制度比起我們的更腐敗、更不公正,總的來說效率更低。溫斯頓丘吉爾以前關於民主的評論也許可以說是對刑事訴訟辯護制度的概括:除了其他曾經試驗過的方法外,它可能是最壞的司法制度。

在任何一個社會裏,為有罪的人和為世人所不齒的人辯護的律師永遠不會有好日子。人們會懷疑他們的動機,人們會以為他們忠於委託人的利益甚於忠誠於社會正義;社會輿論會把他們委託人的不良行為和他們聯繫在一起。他們會被人當作唯恐天下不亂的宵小之徒,是滋事的牛虻。這些辯護律師中的佼佼者總是最先受到打擊迫害,總有人想找碴吊銷他們的執照。

成功地給有罪被告辯護的律師永遠也別想指望有一天有人會為他們設立諾貝爾獎。確實,很少有為積極主動熱情地給被告辯護的律師設立的褒獎或榮譽。

辯護律師隊伍也是魚龍混雜,既有最富獻身精神積極進取的人,也有最淺薄的見利忘義之徒。這個職業包含着兩種極端的人,公眾有時很難區分這兩種人,律師為一個明顯有罪的委託人辯護這個事實就可以使不少人得出該律師自己也好不了多少的結論,這是積極熱情認真負責為委託人辯護的律師職業上的困擾。

前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FelixFrankfurter)曾說,他認為沒有一個頭銜能比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更加榮耀了。

在我看來,沒有一個頭銜能比辯護律師更崇高可敬了。

-=(全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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