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判決

13 判決

重審動議被否決后,羅斯納即將被判刑。在美國一些州,法官一等到陪審團認定被告有罪即下判決。而在聯邦法院則不然,認定與判決之間有幾星期的間隔,這樣聯邦法院緩刑庭聯邦法院的一個獨立部門就可提出一份有關被告的過去及今後有否悔改可能的報告。許多法官很重視這份報告,注意採納緩刑庭的處理意見,因為該廳都是由犯罪學專家組成,他們是一個獨立機構,與檢察公訴方面沒有聯繫。

判決那天,羅斯納接到通知說鮑曼法官收到兩份不同的判刑建議書。一份是緩刑庭提出的,另一份是由羅伯特莫維洛主持的地區檢察官辦公室提出的。莫維洛沒有按照程序規定的一般做法去做,而是隱秘地在宣判之日前兩個多月將這份備忘錄呈交鮑曼法官。莫維洛也沒有把他這種反常的做法通知被告律師。鮑曼法官亦無意告訴被告律師他已收到這份備忘錄。

就在法官即將宣讀判決書前幾分鐘,羅斯納收到一份莫維洛冗長備忘錄的複本。他飛快地掃了一眼就知道這份東西全都羅列許多關於羅斯納聲譽的流言蜚語和謠傳。例如,一位副檢察官談到在一樁案子中羅斯納有可能誘使某證人作偽證,可連他自己都承認他沒有證實這種可能性的確鑿根據。

鮑曼法官通知羅斯納的律師說他可能會根據莫維洛的建議書來給羅斯納判刑。克雷格爾當即提出暫時休庭以便對莫維洛備忘錄中提出的指責進行調查,並答覆這些問題。鮑曼否決了這一要求,宣佈判決羅斯納5年徒刑。鮑曼法官這個判決看起來備受莫維洛的影響,因為聯邦法院一般對行賄罪只判1年半到2年徒刑,甚至檢察官和法官犯有行賄罪都不過如此。

上一章書籍頁下一章

最好的辯護

···
加入書架
上一章
首頁 傳記紀實 最好的辯護
上一章下一章

13 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