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製造罪惡

4 製造罪惡

斯庫匹塔和肖現在開始動手干他們的主要任務:準備那些嫌疑犯的材料。肖對僅僅查出腐敗活動仍感不過癮,他要製造出這些活動,只要偵察對象明顯是不良分子即可。據羅伯特戴利寫的《城市之王》記述,一位紐約市前警察局副局長曾說,肖最初的計劃中曾有:

把本市黑手黨五大家族的大龍頭都召來。肖說,我們通知他們,他們可能會因偷稅漏稅而被起訴。隨後鮑勃〔魯齊〕,就通過他在黑社會的關係去跟他們聯繫。他故意透露他可以接觸聯邦稅務總署的檔案材料。然後他與這些人見面,這些大龍頭便花錢賄賂他,叫他想法在檔案材料上做手腳。這樣,我們即可以向警察行賄為由逮捕他們。

可是,肖的計劃一直未能付諸實施,只是因為魯齊拒絕參加這類行動。我不能幹這個,魯齊堅決地推辭,這個偷漏所得稅罪名是純粹的誣陷。他解釋說,這類製造假案的做法只能使犯罪分子更加出格地進行非法活動,你對一個人說,聯邦稅務總署正在調查他的賦稅記錄,這傢伙會嚇得半死。這樣干黑手黨成員肯定會花錢去買通魯齊,就算是斯卡茨代爾的會計師也會上鈎。

這就是為什麼聯邦最高法院認識到用設圈套使人上鈎製造出來的假案在聯邦法院不能成立。在這方面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例謝爾曼訴美利堅合眾國中,首席大法官厄爾華倫裁決道,推行法制的作用是為防止犯罪,把罪犯繩之以法,而非製造犯罪。

當被告提出犯罪是政府的誘騙行為使然時,陪審團會面對兩個基本法律問題。第一個是政府密探是否誘騙了被告使他犯罪。如果他確實這麼幹了,那麼就出現第二個問題,即:除非這裏除非二字是不可更變的前提政府能證明被告極情願地、迫不及待地等待這種機會去犯罪,被告就不能被認定有罪。如果政府能證明被告早已決定這樣做,那麼即使被告犯罪行為是受政府密探誘使所然,也可以被認定有罪。

因為有了這種早已決定這樣做的例外,很少有被告在陪審團審判中用受誘騙而犯罪的辯解來打贏官司。對辯護律師來說,這種辯護策略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下下策,只是在別無他路的情況下才加以運用。因為這種辯護策略如此脆弱,很多公訴人情願讓被告指責他們使用誘騙手段,特別是在對那些臭名昭著的人物,如黑社會頭子時。他們很清楚任何一個陪審員都會認定這些壞蛋早就心甘情願地準備干任何罪行。

在這件事上,魯齊的社會經驗和待人接物的世故圓滑佔了上風,而肖那不怎麼牢靠的檢察官作風退避三舍。肖打擊黑手黨的計劃不得不放棄,轉而尋覓另外一些告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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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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