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還繼續當他的律師嗎?

10 還繼續當他的律師嗎?

西爾沃格雷特和我聽完這個充滿暴力、腐敗和兩面派作風的故事後已感到心焦力瘁。我們不知道更生誰的氣是對謝爾頓和猶太人保衛同盟不可饒恕的逆行慪氣,還是對政府官員故意侵犯西格爾的憲法權利,否認自己信誓旦旦的承諾,出爾反爾的劣跡更反感。如果說,政府的行動從防止暴力活動和外交危機的需要來說還有情可原,但這種行動仍然是非法的,至少在我們看來是如此。它提出了嚴重的民權問題。雖說民權主義者對告密者並不太同情,可他們的憲法權利也需要得到保護。與被告不同,為政府出庭作證的證人權利和補償過去和現在都沒有在憲法意義上劃分清楚。如果我們繼續幹下去這個案子可以成為指責政府用惡劣手段對待告密者證人的極好把柄。還有,西爾沃格雷特和我一致認為,西格爾被政府利用,他急需法律上的幫助。由於這個雙料特務騙了我們這麼長時間,我們猶猶豫豫地答應繼續參與此案。

我們決定對政府和猶太同盟都採取完全中立的立場。我們將從其他被告辯護律師正在進行的準備工作中脫身,我們將不去影響委託人,我們只儘可能地給他提供法律諮詢,由他自己決定是否出庭作證。

西格爾已經決定,他不會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出庭作不利於他朋友的證詞。他想確切知道,政府有什麼合法手段來使他不得不作證,這樣他可以權衡利害。

一般情況下,已給予免於起訴豁免的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否則可以其拒絕作證為由判處藐視法庭罪。給予豁免據說是為了給憲法賦予公民不自我提供罪證的特權提供一個替代,因為證人所說過的一切都不能在刑事訴訟中作為反對他的罪證。西格爾了解這個規定,因為帕羅拉和帕特森已經告訴過他,他必須出庭作證,否則就得坐牢。

可是,這個問題的另一面政府卻從未告訴過西格爾在特殊情況下,一個證人,即使已給予豁免,也可以合法地拒絕作證。例如,有一條聯邦法規具體規定,政府不能使用任何用非法竊聽得來的情報起訴。據此,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如果證人甚至是給予豁免的證人,面對用非法竊聽獲得的情報提出的問題,他可以合法地拒絕回答這類不適當的問題(不適當,是因為它是根據非法竊聽獲得的情報提出來的)。

就在西格爾告訴我們他的故事的同時,政府透露了聯邦調查局用秘密竊聽手段來對付猶太同盟和謝爾頓西格爾。猶太同盟總部的電話從1970年10月起到1971年7月之間,西格爾家的電話從1971年12月15日至1972年3月之間一直被竊聽。謝爾頓的很多次談話都被竊聽了。這些竊聽都是由美國司法部長約翰米切爾親自授權進行的。儘管聯邦最高法院在1967年的一個裁決中規定,竊聽必須首先取得法院簽署准許狀,但政府在這兩處裝置竊聽設備時,均未申請准許狀。尼克遜政府在這個問題上的法律依據是,在牽涉到本國或國外組織,其活動可能影響到美國的安全,就可以在沒有法院簽署准許狀情況下安裝竊聽裝置。可是,聯邦最高法院在1972年駁回了尼克遜政府的觀點,它在一個牽涉到爭取民主社會學生組織的案例中裁決,在牽涉到國內組織的案子中,必須由一位不帶黨派色彩的法官預先簽署准許狀,而不是經可能帶有黨派傾向的司法部長的批准。最高法院未就牽涉到外國或外國機構的案子時,是否需要就預先取得法院簽署的准許狀做出裁決。

我們獲悉竊聽裝置一事後,就要求司法部和國務院提供所有關於竊聽的備忘錄。這些文件有不少是絕密的,於是我們要求對這些文件解密。最後我們得到了要求提供的大部分文件(並非全部),這些文件給我們提供了許多有用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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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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