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法庭辯訴

11 法庭辯訴

第二天早晨的情景與我會見泰森兄弟時相比,簡直是天上地下。口頭辯訴是在亞利桑那大學法學院舉行的。在法學院模擬法庭課堂里舉行辯訴使人加深了這一切是否當真的感覺。模擬法庭里架起了攝像機,以便把整個過程攝製下來並在法學院播放。對學生來說,這是一場教育,對在場採訪辯訴會的亞利桑那幾十家電視台的記者來說,這也是極富娛樂性的活動,對雷蒙和里基來說,這是生死的關頭。

5個法官魚貫而入(都剪了短髮,臉颳得光光的)辯訴開始。我決定,我的策略是強調亞利桑那州憲法,亞利桑那州法令,亞利桑那州判例。我可不願意像個外地人那樣闖進來,揮舞一本美國憲法教訓當地人如何行事。我想勸說亞利桑那州的法官,照亞利桑那州的法律來解釋,泰森兄弟不應被判處死刑。在準備這次上訴辯訴時,我已閱讀了幾十個亞利桑那州死刑判例,我了解該州最高法院法官對死刑問題的看法。

我指出,亞利桑那州有關死刑的刑法條例並沒有在這類案件中處死刑的立意這類牽涉沒有嚴重前科的青年、本人並未開槍致受害者死亡,本人並不能控制局勢,本人並無殺人故意的案件。

州首席法官立刻打斷我的辯訴,質問我,孩子們把槍偷運給一個殺人犯的意圖是什麼。我回答道,意圖是使父親越獄,這一罪行並不屬於可判死刑的犯罪。亞利桑那州唯一可判死刑的犯罪是蓄意殺人,偷運槍支並不一定意味着里基和雷蒙有蓄意殺人的故意。所有的證據都已證明這一點。

我指出,甚至判死刑的下級法院法官也未能認定里基和雷蒙這兩個被告有謀殺的故意,或親手執行了謀殺。所有法官認定的,只是該罪行本身是用一種極為兇惡、殘忍和卑劣的手法進行的。可是里基和雷蒙這兩個被告並沒有協助加重這種謀殺的兇惡性、殘忍性和卑劣性。開槍殺人、控制局勢、選擇殺害對象包括那個嬰孩的人是加里泰森和蘭迪格里納沃爾特,而不是里基和雷蒙。

確實,我在那天早晨進行口頭辯訴前幾小時發現,量刑的法官把那些關於罪行的兇惡性、殘忍性和卑劣性的論述逐字逐句地從他認定格里納沃爾特有罪的裁決中刪去了,該法官判處格里納沃爾特死刑。我懷疑這可能是由於法官們的懶散而致,甚至對重大的新聞界廣為宣傳的案件都是如此不負責任。我給格里納沃爾特的律師打電話,請他去核對一下。他肯定地告訴我,量刑法官描述里基和雷蒙參與謀殺利昂斯一家的用詞與描述格林納沃爾特參與同一罪行一模一樣。儘管事實是格林納沃爾特親手開槍殺人,而雷蒙和里基都沒有打過一槍,量刑法官仍然用完全相同的詞句描述他們迥然不同的作用。這最好不過地證明,該量刑法官未能在判死刑時分別考慮每個情況不同的被告。

亞利桑那州刑法是清楚明了的。法官只能在認定被告用極為兇惡、殘忍或卑劣的手段犯罪的情況下,才能給一個人極刑處罰。罪行是由另外一個被告用這種手段進行的並不夠判死刑。而里基和雷蒙作為個人的單獨認定中並沒有這些內容。他們是因為別人而被判處死刑因為他們死去的父親和他的殺人同夥犯下了兇惡、殘忍和卑劣的罪行。

辯訴結束后,我被電視攝像機包圍,面前都是話筒。亞利桑那的新聞界問起問題來充滿敵意:我為什麼打老遠從馬薩諸塞州跑來給這兩個孩子辯護?我是否認識到他們應負的罪責?我是否有為謀殺嬰孩者辯解的癖好?我信任亞利桑那州的律師嗎?

我當時還沒有認識到他們對泰森兩兄弟的敵意是如此激烈。我開始擔心,這可能會影響到法庭的判決。法官們也會受到周圍人的感情和敵意的影響。他們讀的是相同的報紙,看相同的電視節目,也像其他居民一樣聽信同一種謠言。黑色的法官袍子並沒有使他們成為另外一種人,他們只是看起來不同罷了。

我乘飛機回到劍橋去等候裁決。我不知道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得用多長時間來作出最後決定。也可能是幾天,也可能是幾個月。回家后的第一晚我輾轉不眠,我的夢魘一會兒是那個嬰兒正在被槍殺,一會兒又是泰森兄弟被押進煤氣室處死。夢境中,我好像看見里基泰森轉過身往回看,那種無所不在的微笑由於恐懼而扭曲,他好像盼着我帶着取消死刑的法庭赦免令向毒氣室的門口跑來。可是他沒看見我。我被這種無奈的畫面震懾,我無法驅散這種惡魘。

當我寫這些話時,眼前仍然晃動着這些畫面。泰森兄弟倆仍關在死囚牢裏。1981年夏,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核准了死刑判決。該裁決承認里基和雷蒙都沒有開致命的一槍或有致受害者死亡的故意,可是它仍然認為,根據亞利桑那州法律,這並沒有什麼區別:

〔至於〕他們並沒有具體想殺死利昂斯一家和特莉莎泰森的故意,他們並沒有參與策劃這些殺人行動,他們沒有實際扣動導致致命傷害的槍的槍機,這些都無關緊要。里基和雷蒙泰森把他們自己與那些故意殺人、並在過去有過殺人前科的人聯繫在一起。

里基和雷蒙將因為他們與殺人的父親為伍而被處死。

現在該案已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里基和雷蒙在等待着。我也在等待着。可是他們倆是在死亡的陰影中等待着他們離那裝有氰化毒氣的金屬罐只有幾碼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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