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死刑是野蠻和不人道的」

9 「死刑是野蠻和不人道的」

我一直對廢除極刑懷有極大的熱情。早年上中學參加辯論小組與對手爭論時,我就常常在以極刑應予以廢除為題的辯論會上站在支持一方。(我還保留着一套為辯論而準備的資料卡片,證明大部分犯有謀殺罪的罪犯都是環境的產物,所以我傾向廢除極刑)。在大學里,我以此為題目寫過一篇論文,在法學院讀書時,我曾經給以色列總理寫過一封信,主張廢除死刑,甚至連阿道夫艾赫曼也應免於死刑。

我從法學院畢業后,先在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哥倫比亞特區首席法官戴維貝茲隆手下任錄事,做些文書助理之事。我曾參與處理一件死刑案。該案主要情節是:一個黑人青年在與警察爭奪槍支時,失手誤殺了這個警察。這個黑人青年被判處死刑,因為爭鬥是由於該犯企圖在一家酒店行搶,因此可沿用由搶劫而引起的謀殺原則。貝茲隆法官主張免於被告死刑,這一主張作為正式見解寫在了我那時協助貝茲隆法官起草的判決書里,並予以發表。

1963年夏,我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阿瑟戈德伯格的秘書處工作。上班的第一天,他就把我叫到他的辦公室,問道:你對死刑有沒有什麼想法?

想法很多,我急不可耐地回答。

那好,我現在正想着一件事,可能你會感興趣,大法官說,我想讓你給我寫一份有關死刑利弊的備忘錄,圍繞其中與憲法權利有關的問題寫。

太願意了。我簡直無法掩飾自己的興奮心情。

戈德伯格大法官說,在你鑽進故紙堆里引經據典之前,咱們先談談這方面的事。我有些想法,想跟你討論討論。

我告訴大法官,我也一直在想件事,一年前我曾經協助貝茲隆法官處理過一樁死刑案。

戴維曾經談到過死刑的問題,他的一些觀點很有趣,大法官說,可是,就我所知,從未有過一位法官觸及過死刑是否符合憲法精神的問題。他接着說:憲法第八修正案禁止殘忍及不尋常的懲罰,什麼懲罰能比國家有意識地決定消滅一個人的生命更殘酷呢?如果說酷刑折磨是一種殘忍而不尋常的懲罰,那麼經過深思熟慮的國家的殺人行為不會比這更好。

他的觀點大膽而充滿想像力。可是歷史上這種觀點反覆被批駁過。我就此提醒大法官說:憲法第八修正案立法之日,正是殖民者在美國到處殺人之時,憲法的起草人當然不認為死刑是違憲的。

大法官戈德伯格早就意識到我會提出這樣的論據,所以他早已準備好他的回擊:這就是為什麼美妙的人權宣言出世的原因。這是一部劃時代的文件,它意味着今天的一些事情與1792年相比已經發生了變化。這項殘忍及不尋常懲罰條例他停下來,到書架上去取一本書,必須從逐漸演化代表進步成熟社會的正直標準中去汲取它的現實意義。這就是頭兒在《特洛普訴達勒斯》一案中闡述的觀點。

我記得那個判例。最高法院在該案中裁定因犯罪而剝奪一個人的公民權是一種殘忍而不尋常的懲罰。我可還記得,首席大法官華倫在表達他個人意見律師把這種論述稱為Obiterdictum中稱死刑在美國歷史上一直沿襲至今,目前仍被廣泛使用,不能說它違反了憲法意義上的殘酷的含義。我提醒戈德伯格大法官,首席大法官的論述,是5年前才作出的結論。

他神情黯然地搖搖頭說:我知道頭兒都說了些什麼。我真希望他沒有這麼說。在《特洛普訴達勒斯》案中並沒有論述死刑的必要,因為該案並沒有觸及死刑的問題。頭兒對這個問題肯定會堅決反對,但我們堅信,我們應該開始推動這個法律問題的探討。或許我們在第一個案例判決時不能得到多數票贊成,可至少我們可以使律師和法官們開始想這個問題,並在判處死刑時從憲法的角度提出異議。

我離開大法官時心裏尋思著,為什麼律師和法官們還沒有這麼做。我想起我的同事艾倫斯通的評論,他說,之所以沒有設諾貝爾法律獎,是因為法律這種職業是唯一不靠發明創新,而靠利用已有先人先例可依的規定取勝的職業。律師習慣於尋求和引證權威那些過去的律師或法官的言論典範根據,來支持自己的看法。對於法律來說,創造性主要是指通過分析過去的判例來繞開壁壘,或漸進地修改法律。律師很少在信仰上驟然變化,或對基本概念有突破性的改變。(我還記得在中學上猶太教法典課程時,有一次我聲稱發現了一個新見解,老師用以下第22條軍規般的詭辯來回答我:如果你說的是這麼一個好主意,那麼,很明顯那些比你聰明得多的拉比們早就會想到了;如果這些比你聰明得多的拉比們沒有先想到,這個主意就不可能是一個好主意。)

戈德伯格大法官關於死刑是否違憲的想法,是思想方法上的巨大飛躍。現在,我的任務就是設法使這個認識看起來就像是根據許多現有的法律和權威自然而然推導出來的結論一樣。我帶着一種使命感埋頭典籍。美國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曾判處過幾千人死刑,這些犯人中大部分是黑人,窮困潦倒,沒有機會上學。現在,最高法院終於有機會來拯救許多人的生命了。

經過幾個星期的調研寫作,我向戈德伯格大法官呈交了一份厚厚的研討死刑是否違憲問題的備忘錄。備忘錄勾畫出英美兩國反對殘忍和不尋常處罰的歷史,並對最高法院裁決中與此有關的所有判例加以探討。結論是,可以提出合理的憲法依據來反對死刑判決。我在備忘錄中建議,最高法院應首先仔細研究手頭的死刑案例,以此對各種不違憲的類型進行分類。我建議戈德伯格大法官應該宣傳他的死刑違反憲法精神的意見,這樣,律師在為死刑判決上訴時就可以引用憲法第八修正案據理以爭。這會促進這個進程,逐漸削弱死刑符合憲法精神的理論,從而慢慢地形成一種新觀點,並運用在一個判例裁定里,宣佈過去所有的死刑判例中,給予死刑處罰都是違憲的。

戈德伯格大法官接到我的第一稿就着手修改加工,他準備在備忘錄定稿后抄送給最高法院所有的大法官傳閱,以此作為試探氣球,看看他究竟有幾個支持者。我為我親手寫的備忘錄儘管基本思想是戈德伯格大法官首先勾畫出來,備忘錄最終也由他審定能夠送到最高法院每一位大法官的案頭而心花怒放。

經過無數次重新起草,修改加工,戈德伯格終於發出他的備忘錄。備忘錄強烈地表達了他對國家用立法形式來剝奪人的生命是野蠻的、不人道的的觀點。但備忘錄也承認,最高法院兄弟會Brethren,指聯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的工作關係。譯者注

可能會不同意死刑,如上所述,是違憲的。因此,他希望各位大法官考慮他的建議,即至少對於某些特定類型的犯罪行為,某些特定類型的罪犯判處死刑,是違反憲法第八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

這篇備忘錄像一顆炸彈,它立刻成了最高法院的熱門話題,在大法官和工作人員中間引起熱烈的議論。當然,並非每一個人都喜歡這篇備忘錄。最感不安的是兩個最高法院所謂的自由派厄爾華倫首席大法官及雨果布萊克大法官。華倫,這個精明的政客,總是關心公眾對最高法院裁決論述的接受程度。他堅信,任何關於死刑判決是違憲的的提法都可能損害最高法院裁決,尤其是關於禁止種族隔離和其他敏感有爭議問題的裁決的權威性。

布萊克,這個制憲自由派,對於戈德伯格企圖重寫人權法案可是布倫南和道格拉斯這兩位大法官同意戈德伯格的觀點。斯圖爾特大法官對這種探討表示了一些帶有疑問的同情。

最後,在首席大法官華倫的要求下,戈德伯格大法官同意不公開發表備忘錄。這對我來說不啻是晴天霹靂,我擔心我們辛苦一番的結果會付諸東流。可是戈德伯格大法官和道格拉斯及布倫南一起,決定將他們三位大法官在一個死刑案的裁決書中陳述的不同意見發表,該案涉及一個黑人男子被控強姦一個白人婦女,他為此被判處死刑。

戈德伯格大法官的目的在於,提醒刑事訴訟辯護律師注意,至少在最高法院有三位大法官對某些情況下判處死刑是否符合憲法有疑問。

反應來得又快又強烈,既來自司法界,也來自新聞界。

《紐約時報》形容戈德伯格的異議提出了意義可能極為深遠的觀念。《華盛頓郵報》讚揚它是法的思辨精神對未來聰明才智的呼籲。

並非所有的社論作者都感到高興。威廉勞埃勃,極端保守派報紙《曼徹斯特聯盟導報》的發行人,寫了整版社論,題目是美國最高法院三人幫為強姦撐腰鼓氣:

當然,這個令人無法置信的觀點,只能給那些企圖強姦的傢伙幫忙。這些惡魔沒有了死刑的威脅,又熟知許多假釋委員會主管人的古道熱腸,會以為對他們滔天罪行的懲罰不會過嚴,從而傾向於再度以身試法。

就連共產黨骨幹分子也不能比這些人在破壞摧毀健全社會賴以支撐的基本原則上幹得更出色了。用不了多少年鼓吹對女性的蔑視就會將我們偉大的文明社會變成一個屠場。

可是勞埃勃沒有告訴讀者,在他自己的新罕布希爾州,強姦罪不判處死刑起碼已有100年的歷史了。其他報紙,特別是南方的報紙也有類似的咒罵,雖說可能不如勞埃勃來得花哨。

美國法院對戈德伯格的異議也不甚歡迎。只有很少幾個法院附和他的觀點,很多則用相當華麗的語言反對。例如,喬治亞州最高法院就說:

我們反對這個企圖減弱對人類母親文明社會基石,上帝創造的極盛保護的想法。我們反對那種比死亡更加恐怖的罪行,即對女性肉體她聖潔殿堂的強暴,從而永遠地玷污她的貞操全人類最珍視的特質。〔原文如此!〕

然而,戈德伯格異議目的在於向刑事案件被告辯護律師發出一個信息,以使他們提出殘忍和不尋常懲罰這一法律問題;給各級法院從法理上、事實上和歷史上提供武器庫,使它們能夠從內部作戰。這一信息十分清晰而且明白無誤地傳送到了,尤其是對兩個全美最權威的律師組織全國有色人種進步委員會法律保衛基金會(NAACPLegalDefenseFund)及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來說。

正像麥克爾麥爾茨納,許多在這一信息感召下開始行動的律師之一,所說:戈德伯格觀點喚醒了我們對死刑是否符合憲法精神的興趣,它震撼着我們去採取行動。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改變了它一貫的認為死刑不牽涉到民權問題的政策,並馬上開始着手接受為死刑犯辯護的工作。美國有色人種進步全國法律保衛基金會組織了對判處死刑的人的種族成分調查。到20世紀60年代中期,全國各地努力來制止執行任何形式的死刑,並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呈報了許多案例要求複審,理由都是死刑判決是違反憲法的。這一全國性的高潮是在安東尼阿姆斯特丹的嫻熟指導下形成的,他大概是美國最富創造性、最生氣勃勃的民權律師了。他從一個州飛到另一個州,造訪一所所監獄,出席一個又一個庭審,不知疲倦地為被告辯護。阿姆斯特丹在戈德伯格異議的基礎上,勸說法院擴大這個短小精悍論點的影響力。

正當這種努力初見成效時,我開始和戈德伯格大法官合作為哈佛大學法學院學報撰寫一篇論文。大法官那時已經從最高法院退休。論文的題目是《宣告死刑違反憲法精神》。

該文從憲法角度詳盡地舉證,呼籲法院,立法機關和各州首席行政官員援引憲法理由來阻止死刑判決的執行。

這篇論文發表不久就結出一顆碩果:賓夕法尼亞州司法部長在寫給州監獄獄長的信中,引用論文的觀點,指示他把死刑執行室的電椅搬掉

還有一些小範圍內的勝利:一個聯邦上訴法院在裁決中認為,判處強姦罪犯死刑是違憲的。聯邦最高法院在一次裁決中認為,把為執行死刑感到良心不安的陪審員排除出陪審團是違憲的。然而,也有挫折的時候。

1972年6月29日,阿瑟戈德伯格和安東尼阿姆斯特丹,還有他們許多同事們,包括麥克爾麥克茨納、弗蘭克赫弗隆、勒魯瓦克拉克作出的豐功偉績受到了褒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福爾曼訴喬治亞州一案的上訴裁決中宣佈,各州現行刑事訴訟法規中的死刑處罰全部是違反憲法精神的。三位大法官道格拉斯、布倫南及馬歇爾同意戈德伯格關於死刑判決是殘忍的不尋常的懲罰的論點。另外兩位大法官斯圖爾特和懷特尚不準備走那麼遠,他們認為:根據法官和陪審團的處理許可權判處死刑,如果其實行方式是如此不負責任,如此反常,正像以殘酷和不尋常的方式執行死刑那樣,則是違憲的。正像斯圖爾特大法官所說:死刑判決是殘忍的,不尋常的,正像被雷電擊死一樣,是殘忍的和不尋常的。

首戰告捷,600名被判死刑等待執行的犯人可以免去一死。戈德伯格大法官在最高法院裁決公佈後幾小時即給我打電話。我們成功了,他說,一切辛苦都沒有白費。歷史上從未有過一個法庭裁決的結果拯救了這麼多人的生命。從未有過一次司法決定宣佈這麼多法律為無效,不管是州法律還是聯邦法令。從未有過一個法院,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完成如此重大的一項社會變革。

可是,這場戰鬥遠未結束。在對福爾曼一案裁決的異議中,首席大法官華倫伯格一個號稱主張實行司法克制的人,建議各州修改刑法有關條例以便適應搖擺的大法官,如懷特和斯圖爾特闡述的觀點。在該裁決發表后,許多州立即開始這麼辦。

幾年之內,美國大部分州又恢復了死刑,通過了意在符合懷特和斯圖爾特大法官論點的死刑法例。1971年加里吉爾摩的死刑判決被執行了,這是美國在10年之內執行的第一例死刑判決。這場鬥爭還在繼續。

近年來,這個爭議成了州議會和法院之間的一場乒乓球比賽。州議會修改了有關死刑的法律,法院則裁決某些法規無效,州議會便再度修改法律。有些州在聯邦首席大法官伯格的啟發下通過了強制性的死刑處罰立法,規定不管什麼人,只要犯了某種特定的罪行就必須自然而然地處以死刑。可是,最高法院很快又裁定這些規定也是違憲的,因為用這種流水線式的立法來對待人的性命與天賦的人的尊嚴水火不容。

另外一些州則試圖在政策的持續性與不同情況用不同方法處理的需要之間走鋼絲。他們創造出一種精細推敲過的雙層量刑程序。在可判死刑的罪行被認定之後,再單獨舉行一場聽證會,屆時法官或陪審團將考慮被告案情的嚴重或輕微因素,如被告是否有前科,前科是一般過失還是重罪,或是因年幼無知,或受逼迫而為。法官或陪審團將逐一檢查這些因素,若情節嚴重的因素壓過情節較輕的因素,則可判處死刑。

在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格雷戈訴喬治亞州案裁決之前,一些州就有上述類型的死刑判決立法。根據許多州立法機構明白無誤的願望,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只要作出死刑判決的人不管是法官還是陪審團在以上方針範圍之內酌情處理,可以在憲法精神範圍之內判處死刑。

然而,這個論點解決的癥結同時又變成了新的疑難,包括最重要的那個問題,即什麼樣的罪行構成憲法容許判死刑的情況?根據格雷戈訴喬治亞州判例法裁決的案例都是認定有罪的被告蓄意並親手謀殺了受害者,這一條件是非常清楚的。

即使這樣,泰森兄弟案中出現的法律問題仍然沒有解決:如果一個人,他自己並沒有親手殺人,卻參與了一項其結果導致了謀殺的犯罪,他是否可被判死刑?最高法院自從1972年作出《福爾曼》案裁決以來,尚未支持過一例死刑判決。雖然有這種情況的案例曾經上訴到最高法院,但每次都是因為下級法院另外一些法律實體或程序錯誤而被駁回。

我決定給泰森兄弟上訴。

我覺得,如果該案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死刑判決有可能會被推翻。布倫南和馬歇爾大法官自從福爾曼訴喬治亞州判例之後,一直反對死刑判決。懷特大法官曾在直接與我們這個案子有關的問題上發表過清楚的意見,他在洛克特訴俄亥俄州案裁決中闡述道,判處一個沒有開槍致人於死,或有致人於死的故意的人死刑,是不可能符合憲法精神的。可是最高法院並未就這一重要法律問題作出結論。泰森兄弟案嚴峻地提出了這個問題。我認為我們有可能勸說最高法院禁止在被告既未打致命的一槍,又沒有致人死命的故意的情況下作出死刑判決。

不管泰森兄弟案如何了結,反正我不能眼睜睜地看着這兩個青年被送進毒氣室而置之不顧。我此生已為反對死刑花費了許多時間精力。這是我勸說司法機關不要採取司法謀殺的方式去剝奪罪不當死的人的生命的一次機會。

我在呈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的上訴書中闡述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關於死刑的裁決,強調新判例中至關重要的罪罰平衡適當的理論,我特別引用懷特大法官的論點,即判被告死刑之前必須證明他有殺人的故意,強調自從美國某一個州的法院25年前判決一個自己並沒有扳動槍機的被告死刑並實際執行該判決以來,還沒有一個州這樣做過。我希望,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不會是第一個在這種情形下執行被告死刑的州。我希望法官認識到,處死這兩個年輕人將成為以其父之罪治其子的極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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